工伤保险条例没买工伤保险,工伤未购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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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交纳工伤保险,应该对用人单位有哪些处罚?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 1、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 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3、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4、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前面规定征缴; 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前面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5、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依法强制征缴。 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另外:
2:各省市可能还有处罚条例,每个地区不同。
发生工伤用人单位不垫付医疗费,为何没有法律强制垫付?
因为是不是工伤需要走认定流程。工伤也称意外伤害,是指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地点发生意外伤害,发生意外伤害后需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认定,要提交医疗证明、原始就诊病历、用工证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后一个月内作出认定,确认为工伤,由工伤基金支付。
发生工伤,用人单位不垫付医疗费用,确实没有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购买了工伤保险,那么这部分的费用就应该由社保局支付。用人单位本来就没有支付的义务。如果是这样,你可以申请社保局先行垫付工伤医疗的费用。法律不会强制规定垫付医疗费用这种事宜。因为法律是不会这么快立法,因为需要立法的地方很多,这个只是一个部分,但是有先后的顺序,也许将来会有这方面的立法。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没买工伤保险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没买工伤保险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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