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的工伤保险条例,最早实行工伤保险的国家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最早的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最早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98年以前有工伤赔偿吗?
1.《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并没有专门的《工伤保险条例》。 2.当时如发生工伤事故,一般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治疗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3.如果当时没有通过工伤处理,那么就超出了工伤赔偿的时效,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 4.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为什么工伤不能超一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这个不能报销是针对单位的。
这是《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单位要在职工发生工伤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期限的,期间的医药费由单位承担。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促使单位积极履行申报工伤的义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我们最初的劳动保险制度是什么样的?对于工人有哪些待遇?
我国劳动保险制度的由来
很多人不知道劳动保险制度是怎么来的?那我们就探讨一下,我们国家最早的劳动保险制度。
学过历史的大家都知道,在我们国家1954年宪法出台以前,承担临时宪法职能的是1949年9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协共同纲领》。依据《共同纲领》的第32条规定:
《共同纲领》明确要实行劳动保险制度。这就是我们国家最早劳动保险建立的基本渊源。
实际上我们的劳动保险制度早在1949年就开始在东北的主要公营企业中实行了试点,60多万职工得到了劳动保险的保障。
1951年2月23日,政务院第73次政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劳动保险条例》共7章34条,对有关劳动保险的征集与保管、劳动保险待遇及特殊优待、资金支配、使用检查等情况做了明确规定。
这时候的《劳动保险条例》,就已经明确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四大类保险待遇。在过去不涉及到失业问题,也为未来的大锅饭埋下了隐患。
与此同时,国家也公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该细则草案试行日期至1951年10月。1953年1月经修正后形成了《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有关法律中基本形成了我们现在社保除失业保险外的各种法律待遇基础。比如:养老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救济金、产***工资、病***工资、工伤待遇等等。
现在因病非因公死亡家属的丧葬费、抚恤金和救济金,很多地区仍然沿用《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规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最早的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最早的工伤保险条例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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