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上报期限,工伤保险上报时限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上报期限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上报期限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发生工伤,上报公司有时间限制吗?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综上意见,或单位在一个月内都未上报的,你个人或其近亲属必须在一年内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
工伤认定申请书从受理那天起,一般最长时间是多少?
应当是从劳动者递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书被受理之日起,60天内出工伤认定结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伤申报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工伤申报的有效期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申报的有效期为2年。
具体来说,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应及时向用人单位申报工伤,并经医疗机构诊断和评定确认后,用人单位必须在48小时内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果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在48小时内报送,应当在2个月内报送。
对于职工,如果在工伤发生后2年内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工伤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供相关证据。医疗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2年是指职工申报工伤的有效期,而不是说工伤的赔偿期限。工伤的赔偿期限会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建议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查询相关信息。
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多少天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自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工伤报告的规定: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后来,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后来条例经修订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没有对工伤报告的规定了,直接规定: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注意事项如下:
1、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经企业签字盖章后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遇有特殊情况,申请工伤的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工伤职工本人或其亲属没有可能申请的,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待遇申请。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盖章后报送。企业不签字盖章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申请。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上报期限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上报期限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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