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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解释二,工伤保险解释问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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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解释二,工伤保险解释问题二摘要: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 解释二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 解释二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 解释二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 解释二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规定?
  2.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如何确定?
  3. 2021上海工伤保险条例?

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款解释,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属于强制性规范),如果用人单位不投保,那么可以去相关部门举报,该部门对未参加投保的单位进行责令改正(即补交保险费),并且按未交保险费的时间缴纳滞纳金,如应交1000,未交1000,未交费天数为10天,那么每天交5角,十天就是5元了,如果单位在不缴纳,那么,罚款,即罚款1000到3000元,但是这些钱都不是你的,哈哈。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对于第二款:用人单位未缴纳保险费的,只要职工发生工伤,那么按照参保条件对待。相当于,一视同仁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三款:用人单位未缴纳保险费的,一次发生的费用,不如,利息等等都是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承担,当然谁承担多少,那是2个部门协商的时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如何确定?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现在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现有的案例来看,大部分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为起算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 解释二,工伤保险解释问题二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本案来看,肋骨骨折(不是很严重,可能只有一根,最后鉴定的级别不会很高,可以只有十级)与煤气中毒事故是否有直接的关系,谁也没有直接认可的证据;并且你到村级卫生所处理了面部,从某种层面讲,可以理解为初次诊断,所以本案胜算不大。但举证责任主要是单位(自己要有起码证据说明肋骨骨折与煤气中毒事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有一定的胜算。  建议本协商解决。

2021上海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业人员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等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同时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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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 解释二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 解释二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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