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生活自理障碍,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生活自理障碍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生活自理障碍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生活自理障碍补偿标准?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生活不能自理怎么办?
第一,职工停工留薪期间,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单位负责护理,
第二,职工工伤达到伤残等级,经过鉴定不能自理的,按照护理等级发给予护理费。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承担。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各分为几个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是: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非因公负伤以及疾病等原因,导致本人劳动与生活能力受阻,根据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运用劳动保障的俄有关政策,运用医学手段和方法,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评定制度。
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的等级划分: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其中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致六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生活自理障碍主要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内容的资历程度不同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均不能自理的情形;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中的三项不能自理的情形;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中一项不能自理的情形。
工伤出院不能自理护理费由谁承担?
1、工伤出院后的护理费的处理方式是: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单位未安排的护理的,单位应支付护理人员护理费。
一般来说,护理人员是有固定收入的,按护理人员的收入支付护理费,如果没有固定收入的,按地区平均工资支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生活自理障碍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生活自理障碍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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