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dfnjsfkhak

工伤保险条例十七条第三款,工伤险第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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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十七条第三款,工伤险第十七条规定摘要: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十七条第三款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十七条第三款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关于老工伤未报的规...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十七条第三款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十七条第三款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关于老工伤未报的规定?
  2. 工伤已经过去三年,现在单位还能给我赔偿金吗?
  3. 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如何认定工伤获得双份赔偿?

关于老工伤未报的规定

如果职工没有申报工伤,则可能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保险条例十七条第三款,工伤险第十七条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已经过去三年,现在单位还能给我赔偿金吗?

已经过了时效,单位不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保险条例十七条第三款,工伤险第十七条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如何认定工伤获得双份赔偿?

需要通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确认伤残程度

一、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十七条第三款,工伤险第十七条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申请主体:由用人者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提出申请。

申请时间及对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交材料:《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作出认定时间:《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二、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主体: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

申请时间:《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对象及提交材料:《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作出认定时间:《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十七条第三款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十七条第三款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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