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dfnjsfkhak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时限,工伤险第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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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时限,工伤险第十七条规定摘要: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时限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时限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工伤三天内不申请就...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时限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时限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工伤三天内不申请就不能申请了?
  2. 为什么工伤不能超一个月?
  3. 员工因工受伤向工伤保险备案有时限吗若超时怎么后补?

工伤三天内不申请就不能申请了?

能。

1、工伤超过一年且职工一方无正当理由的,就不能申请,但是仍然可以依法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时限,工伤险第十七条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在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3、单位逾期不申请的,职工一方在一年的时限内可以申请。

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时限,工伤险第十七条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为什么工伤不能超一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时限,工伤险第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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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能报销是针对单位的。

这是《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单位要在职工发生工伤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期限的,期间的医药费由单位承担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促使单位积极履行申报工伤的义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员工因工受伤向工伤保险备案有时限吗若超时怎么后补?

员工在受伤之后需要由单位在一个月内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单位没有申请的情况下,员工本人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过期是不予受理的,员工只能通过向******的方式进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时限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时限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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