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条,辽宁省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2020年辽宁省营...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2020年辽宁省营口市工伤保险第6条?
统筹地区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垫付。
储备金按统筹地区当年基金结余额的30%至50%比例留存,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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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金累计数额达到统筹地区上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50%时,应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并减小储备金留存比例。使用储备金由市财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
《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是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1年1月12日制定的一项法规。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第一条 规定了本条例的目的、对象、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等基本内容。
第二条 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原则、范围及比例等。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第三条 规定了规模较小的工业企业及其他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使用办法。
第三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 规定了工伤保险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和计算方法。
第六条 规定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程序和要求。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条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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