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dfnjsfkhak

工伤保险第十四条例,工伤保险第十四条规定

dfnjsfkhak 今天 2
工伤保险第十四条例,工伤保险第十四条规定摘要: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第十四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第十四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有哪些规定...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第十四条例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第十四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有哪些规定?
  2.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是什么?
  3.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又是什么?
  4. 工伤保险第十四条第一项是几级?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有哪些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伤保险第十四条例,工伤保险第十四条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工伤保险第十四条例,工伤保险第十四条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第十四条例,工伤保险第十四条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扩展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由国务院于2003年4月27日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是什么?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2.这项规定是说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3.符合该条规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在工作时间内;(2)必须在工作场所内;(3)必须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即该意外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具有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又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的;  (三)自残或者***的。

工伤保险第十四条第一项是几级?

与多少级无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是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一,与工伤的等级无关。

工伤的等级,是指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之后,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劳动能力障碍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

劳动能力障碍分为十个等级,其中七至十级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是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一至四级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即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完全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工伤认定并伤情稳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第十四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第十四条例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文章版权及转载声明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tffrcs.com/post/59919.html发布于 今天

阅读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