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dfnjsfkhak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2,工伤保险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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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2,工伤保险若干意见摘要: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2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2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工伤保险建立前老工伤如...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2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2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工伤保险建立前老工伤如何支付?
  2. 工伤二次手术费该谁出?
  3. 工伤如不认定社保有何书面才料通知?

工伤保险建立前老工伤如何支付

老工伤人员工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一)伤残津贴护理费 因工致残(含职业病)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工伤人员,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伤残津贴、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护理费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2,工伤保险若干意见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工伤认定结果下达之前,单位可以先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如果认定为工伤,在停工留薪期间,那么单位将员工工资补齐到正常水平即可。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一)伤残津贴:致残程度达到1至4级的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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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生活自理障碍等级的,依据《四川省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规定的标准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工伤医疗费:致残程度达到1至4级的老工伤人员,经确认因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承担50%;致残程度达到5至10级的老工伤人员,经确认因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承担50%,工伤门诊医疗费用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二次手术费该谁出?

按受伤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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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二次手术,应按旧伤复发规定办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经治疗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书面建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如不认定社保有何书面才料通知?

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后,如果伤者的事故不符合工伤认定原则的,社保行政部门也会在60日内作出书面通知,只是在工伤认定结论书上,会写明不予认定。

劳动者对认定结论持不同意见的,劳动者可以在60天内向***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2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2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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