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dfnjsfkhak

工伤保险条例问题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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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问题若干规定,摘要: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问题若干规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问题若干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1988年工伤条例...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问题若干规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问题若干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1988年工伤条例是怎样?
  2. 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九条的内容是什么?
  3. 民法典关于农民工工伤赔偿的规定?

1988年工伤条例是怎样?

1988年至1994年没有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于1996年10月1日施行,该《办法》被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替代,而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 第586号)取代原《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问题若干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996年9月30日之前没有《工伤保险条例》,涉及职工工伤保险的规定,规定于政务院《劳动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及其劳动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一些文件中

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九条的内容是什么?

工伤保险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妁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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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民法典关于农民工工伤赔偿的规定?

关于农民工工伤伤赔偿标准,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工伤不归民法典管辖,由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发生工伤需要先去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下来之后,再去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劳动能力鉴定,确定是否构成残疾以及构成几级残疾。

这两步都做完之后,可以要求单位按照工伤标准赔偿。如果没有进行这两步操作,那就不属于工伤。只能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要求赔偿。人身损害标准比工伤标准赔偿的金额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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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建筑工地工人出现人身伤害的,可以获得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可以获得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如果是工伤的,适用工伤赔偿。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减少的收每日的赔偿标准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确定赔偿额。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掊,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2)、(3)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加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抚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其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其死亡时止。

我国的法律规定,由于职工发生工伤导致受到人身损害的,应该按照人身损害的规定,赔偿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问题若干规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问题若干规定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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