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dfnjsfkhak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二项,工伤保险第三章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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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二项,工伤保险第三章十四条摘要: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二项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二项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二项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二项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是什么?
  2. 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三条内容是什么?
  3. 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规定?
  4. 为什么主责为啥不能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是什么?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2.这项规定是说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二项,工伤保险第三章十四条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符合该条规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在工作时间内;(2)必须在工作场所内;(3)必须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即该意外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具有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三条内容是什么?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 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 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 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 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 位负责

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款解释,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属于强制性规范),如果用人单位不投保,那么可以去相关部门举报,该部门对未参加投保的单位进行责令改正(即补交保险费),并且按未交保险费的时间缴纳滞纳金,如应交1000,未交1000,未交费天数为10天,那么每天交5角,十天就是5元了,如果单位在不缴纳,那么,罚款,即罚款1000到3000元,但是这些钱都不是你的,哈哈。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对于第二款:用人单位未缴纳保险费的,只要职工发生工伤,那么按照参保的条件对待。相当于,一视同仁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三款:用人单位未缴纳保险费的,一次发生的费用,不如,利息等等都是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承担,当然谁承担多少,那是2个部门协商的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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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主责为啥不能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

根据此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负主要责任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二项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二项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二项,工伤保险第三章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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