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dfnjsfkhak

工伤保险条例 第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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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64条,摘要: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 第64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 第64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2013年发生的工伤,...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 第64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 第64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2013年发生的工伤,现在2015年了,工伤赔偿按哪哪一年保险条例执行?

2013年发生的工伤,现在2015年了,工伤赔偿按哪哪一年保险条例执行?

  工伤职工伤残补助金按遭受事故伤害本人工资计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终止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合同终止时统筹地区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 第64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 第64条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工伤保险条例 第64条,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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