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工伤保险条例解释二,人社部关于工伤保险意见二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人社局工伤保险条例解释二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人社局工伤保险条例解释二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三条?
1.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原工资标准给工伤职工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一般来说,应该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发放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
4.但在实际中,很多单位是按照底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等发放,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如何确定?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现在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现有的案例来看,大部分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为起算时间。
二级伤残工伤社会保险由谁承担?
工伤二级伤残的赔偿: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3)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人社局工伤保险条例解释二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人社局工伤保险条例解释二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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