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合肥市工伤保险待遇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肥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合肥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安徽工伤停工留薪的规定?
根据《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限为一年,即工伤职工因治疗需要停工留薪期限为一年,期满不再恢复工作的,由企业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期满后,工伤职工可依法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符合一定条件的,职工可以享受职业病人适当护理。
安徽省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什么时候实施?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由安徽省***公布,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公布实施者
安徽省***
2013年7月10日
公布时间
2013年7月27日
施行时间
安徽合肥年满55周岁对工伤理赔的影响?
会有影响。
因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年满55周岁的职工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规定的标准领取社会保险金,因此对于工伤理赔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此外,根据《安徽省企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年龄在18岁至退休年龄之间,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年满55周岁的职工对于工伤理赔也会有影响。
在工作中应尽量避免发生工伤,保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要注意年龄限制,在合适的时间规划退休的事宜。
2021安徽伤残津贴?
2021年安徽省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但是不同的地区工伤保险待遇是不同的,安徽省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省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进行调整。
一、调整对象
2016年12月31日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290元,二级280元,***270元,四级260元。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全省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的,按全省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计发。若设区的市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设区的市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的,按设区的市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计发。
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五级160元,六级14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
安徽省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是多少?
除去医疗费用,按月工资4000元计算,可一次性获得8-10万元以上赔偿金)一、医疗费用法律依据:根据医院发票计算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83.8元×4个月法律依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十级伤残为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83.8元×5个月(单位支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合肥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合肥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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