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辽宁,辽宁省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释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2004年2月11日,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并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1.临时工享受工伤保险
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
《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是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1年1月12日制定的一项法规。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定了本条例的目的、对象、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等基本内容。
第二条 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原则、范围及比例等。
第三条 规定了规模较小的工业企业及其他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使用办法。
第三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 规定了工伤保险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和计算方法。
第六条 规定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程序和要求。
辽宁省工伤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根据《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伤残等级1-10的赔偿标准如下:等级1为重度伤残,赔偿金额为伤残津贴年养老保险基金的60倍;
等级2为中度伤残,赔偿金额为伤残津贴年养老保险基金的50倍;
等级3为轻度伤残,赔偿金额为伤残津贴年养老保险基金的40倍;
等级4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赔偿金额为伤残津贴年养老保险基金的30倍;等级5-10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赔偿金额依次递减。具体的赔偿标准可根据《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进行查询。
辽宁省老工伤政策?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收回《工伤证》并交至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一)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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