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dfnjsfkhak

工伤保险条例64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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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64条规定,摘要: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64条规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64条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有哪些...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64条规定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64条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一至四级的伤残待遇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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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21个月本人工资

***,23个月本人工资。

二级,25个月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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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27个月本人工资。

费用工伤基金支付

2,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条例64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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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75%本人工资。

***,80%本人工资。

一、【一至四级伤残待遇】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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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人工资注解】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64条规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64条规定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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