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工伤保险第三十条规定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三条内容是什么?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 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 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 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 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 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内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怎么赔偿?
赔偿标准:
1.
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
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
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具体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扩展资料《工伤保险条例》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由国务院于2003年4月27日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参考资料:中国***网:《工伤保险条例》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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