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dfnjsfkhak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什么,工伤保险条令第19条

dfnjsfkhak 07-26 15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什么,工伤保险条令第19条摘要: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什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什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工伤认定没...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什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什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工伤认定没有证明人可以吗?
  2. 参公单位人员受伤由哪个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3. 自己受了工伤,工友不敢出来作证应该怎么办?

工伤认定没有证明可以吗?

工伤认定没有证明人,有其它证据能够证明的,也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参公单位人员受伤由哪个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您好,首先您要到专门机构做工伤鉴定,根据鉴定,与用人单位协商,或***!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对证明材料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即没有规定是否有劳动合同,在没有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证据规定,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可以***取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等证明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什么,工伤保险条令第19条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再次,从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分析,对事实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应当在用人单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对是否是工伤,不仅是事故情况的举证,还应当是劳动关系的举证。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不是工伤,因此,有关劳动关系的证明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从工伤认定的法定救济程序分析,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权由人民***行使最终确认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关于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也应当首先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进行确认,在此基础上对受伤的事实进行审查;另外,在工伤认定结论中实质就包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关系的确认,***对工伤认定结论的审查,也就包含了对事实劳动关系确认的审查,因此,对事实劳动关系的最终确认权在人民***。

简单的说就是。。。工伤认定鉴定结果出来之后,您对结果不认同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或***!最终决定权在***。。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什么,工伤保险条令第19条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你没签订劳动合同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都可以。

***审查。分析。。。然后判决。民事案件主要是。。。先通过协商。协商不成再判

希望能帮到您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什么,工伤保险条令第19条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o(∩_∩)o...一定要赢。。。加油

自己受了工伤,工友不敢出来作证应该怎么办?

谢谢诚邀。

我两次工伤,一次轻微,一次重伤,右手中指差点没了。单位都没给报,太黑了。最后我去办公室闹,才给我请了20天***。一分钱没报,垃圾企业就这样的很多。如果严重请找劳动仲裁委员会,社会劳动保障局,走法律程序,看这垃圾企业该如何处理。

什么意思?工伤和工友不能出来作证之间存在一些联系,但工友作证不是你认定工伤的唯一途径啊!

就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在得知你工伤的情况下,三十日内不给你申报工伤认定材料。

你先向用人单位主张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单位不作为。

你只需要提供你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工作时间,工作场合或者上下班途中受伤等等与工作有关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及住院治疗相关材料,在工伤一年日内由家属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种情况下用单位再不认可,那你手上的都是证据材料啊。

单位不认可单位举证,即使工友不作证,也不影响你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谢谢邀请,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什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什么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文章版权及转载声明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tffrcs.com/post/40284.html发布于 07-26

阅读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