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若干_工伤保险第十四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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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院令第586号)已经于1月1日实施。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者在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也将担负相关责任。人社部昨天就此公布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妥善解决工伤保险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我省工伤保险依法行政能力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近日,《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津政令2019年第14号)经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2年1月14日经市人民***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3月5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2003年12月1日公布的《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03年市人民***令第12号)同时废止。
标准为: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社保缴费基数是按照上一年度社平均工资来调整,每年社平均工资都在上调,自然社保缴费基数也同样会调整。按照规定天津市社保基数上限为22434元,下限为4400元。缴费基数为3364元。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1、第一条 为实施***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第一条 为实施***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3、第七条 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见附表),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4、《北京工伤认定办法》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制定而成的,其主要目的在于规范工伤认定程序,确保工伤认定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实施***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一条 为实施***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北京市人民***《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该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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