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dfnjsfkhak

广东工伤保险条例封面,

dfnjsfkhak 07-19 18
广东工伤保险条例封面,摘要: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广东工伤保险条例封面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广东工伤保险条例封面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是什...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广东工伤保险条例封面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广东工伤保险条例封面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是什么意思?
  2. 1988年工伤条例是怎样?
  3. 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什么是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是什么意思?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关键名词的解释】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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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1988年工伤条例是怎样?

1988年至1994年没有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于1996年10月1日施行,该《办法》被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替代,而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 第586号)取代原《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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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9月30日之前没有《工伤保险条例》,涉及职工工伤保险的规定,规定于政务院《劳动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及其劳动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一些文件中

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什么是新发生费用

在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再补缴社保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十二、《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广东工伤保险条例封面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广东工伤保险条例封面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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