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dfnjsfkhak

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主体,

dfnjsfkhak 07-13 23
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主体,摘要: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主体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主体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作为...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主体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主体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作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吗?
  2. 劳动鉴定委员会能成为法律被告主体吗?
  3. 承包经营工伤责任由谁承担?
  4. 工伤保险是自己交还是单位交?工伤保险是自己?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作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吗?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作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劳动鉴定委员会能成为法律被告主体吗?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作为被告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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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由此可见,劳动鉴定委员会是由劳动,卫生,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临时性常设机构,没有明确的编制人员,经费,不是独立的行政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即有法律、法规设定或经有关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授予的职权。而劳动鉴定委员会无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职权。

  三、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护理程度的鉴定结论只是一种技术性结论,不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而也不能产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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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承包经营工伤责任由谁承担

  车辆承包经营合同 ,工伤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是自己交还是单位交?工伤保险是自己?

工伤保险不是自己交而是由单位交。
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单位是应当为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责任主体,工伤保险费用应由单位承担。
除了工伤保险,职工还需要缴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社会保险费用。
这些保险费用的缴纳,一方面可以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高社会***水平。
因此,职工要了解自己的社保情况,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及时享受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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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主体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主体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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