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四款,保险法工伤保险第二十九条
摘要: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四款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四款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四级工伤护理费标准...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四款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四款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四级工伤护理费标准?
四级工伤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江苏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维修费怎么确定?
九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之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旧伤复发和***器具更换费用,离职之后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更换***器具,有工伤职工费用自理。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四款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四款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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