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意见二,工伤保险若干意见一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意见二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意见二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申请表企业没有买社保和医保申请表万填写怎么办?
这个是没有关系的,人社部的意见里规定,企业盖章不是工伤认定申请的必备条件。
现在工伤认定是这样,职工发生了工伤,用人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进行工伤认定。
如果单位没有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即使他交了工伤保险,拖延期间产生的费用还是有用人单位承担。
这是约束用人单位及时办理工伤认定的条款。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指出: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当然,如果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它死猪不怕开水烫的话会拖延的。
超过一个月之后,如果单位没有进行工伤认定个人可以申请。
希望能够帮到你。
退休后工伤职工旧病复发医疗费怎么办?
旧伤复发,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是,工伤职工之前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旧伤复发费用自理。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伤残鉴定后第二次手术费用可以申请提前支付吗?
没有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旧伤复发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即:
1、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以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安装使用辅助器械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停止工作治疗休养期间,由用人单位按停工治疗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待遇不变,按月发给。
但工伤职工与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旧伤复发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由工伤职工自理。
***院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劲椎病又复发可以申请工伤复发鉴定吗?
可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因条例有修改,这里的“第三十六条”应该理解为《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八条”)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意见二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意见二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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