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dfnjsfkhak

工伤保险条例64条,

dfnjsfkhak 07-07 32
工伤保险条例64条,摘要: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64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64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公司承包给下面包工头造成工伤致...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64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64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公司承包给下面包工头造成工伤致残,公司承担多少?
  2.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公司承包给下面包工头造成工伤致残,公司承担多少?

公司把相关的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属于违法分包。根据劳动部2005第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在用工形式上,农民工应该属于单位的职工。因为在形式上包工头也只能相当于公司里边的一个班组长而已,他不是法人。这个工伤还要看具体的情况,具体对待了。是工人的违规操作,还是包工头的违规指挥。还是工地上在安全上没有做到安全提示和安全防护。最后来看三方的责任大小来划归责任。总体来说,公司在这个时候应该是责任的主体。

包工头负责,工厂知道或应当知道包工头无资质负连带责任。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扩展资料: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 ------------- 如果我回答对你有帮助,请关注我一下。或有其他问题也可以关注我,给我发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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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一至四级的伤残待遇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级,21个月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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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个月本人工资。

二级,25个月本人工资。

一级,27个月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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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工伤基金支付

2,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四级,75%本人工资。

***,80%本人工资。

一、【一至四级伤残待遇】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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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人工资注解】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64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64条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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