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工伤保险第16条
摘要: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是什么?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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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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