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dfnjsfkhak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工伤保险第16条

dfnjsfkhak 07-01 22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工伤保险第16条摘要: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2003年4月16...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2003年4月16日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内容?
  2.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和第三十六条?

2003年4月16日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内容?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工伤保险第16条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工伤保险第16条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和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了什么是工伤,包括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身体伤害、疾病和职业病等;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工伤保险金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根据职工在工伤保险参保期间所得的月平均工资和相应的工伤等级,计算出工伤保险金,并由保险机构支付给受益人。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职工在工作中的权益安全,同时也规范了工伤保险的计算和支付流程。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工伤保险第16条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文章版权及转载声明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tffrcs.com/post/33728.html发布于 07-01

阅读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