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dfnjsfkhak

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条例,

dfnjsfkhak 07-01 24
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条例,摘要: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鉴定工伤级别用什么...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条例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鉴定工伤级别用什么仪器?
  2. 工伤鉴定后再进行司法鉴定可以吗?
  3. 需要做劳动能力鉴定,但用人单位不给盖章签字,该怎么办?

鉴定工伤级别用什么仪器?

工伤等级的鉴定,不是靠仪器,是靠有经验的医学专家根据你目前恢复的情况和劳动能力,辅助医疗器械来确定你的劳动能力等级。参照《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条例,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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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工伤鉴定后再进行司法鉴定可以吗?

如果需要商业保险公司理赔,或者按人身损害向第三人索赔,还需要按照人身损害进行司法鉴定;如果是工伤理赔,劳动能力鉴定之后,进行司法鉴定属于违法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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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需要做劳动能力鉴定,但用人单位不给盖章签字,该怎么办?

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通常情况下,发生交通肇事,应由交警队勘察取证后,做出肇事者与受害人分别应付全部责任、部分责任和不负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受害者在要求人身伤害赔偿的同时,可以依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向单位住所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这个申请既可以由单位申请,也可以由受害人自己申请。

因此,单位负责人拒绝在工伤认定申请书上签名盖章,并不能成为无法作工伤认定的根本障碍

至于“劳动局现在叫受害者找三两个证人证明是下班途中发生的”做法,并无不当,如果受害者已经经过交警的事故认定,认定书就是直接证据,但***如没有经过交警处理,那么找出见证人证明你确系在下班途中发生***受到伤害,是十分关键和必要的。 综上,单位肯定不想承担责任,不肯为你做工伤认定,那么你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自行申请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即伤残鉴定) 。

单位既不申请做工伤鉴定,又不按照“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规定执行,就侵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劳动争议,受害者可以向单位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单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受害者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相应工伤待遇。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条例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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