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dfnjsfkhak

第三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第三十三条解释

dfnjsfkhak 02-07 41
第三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第三十三条解释摘要: 本文目录一览:1、工伤误工费怎么算2、员工工伤休假期间工资如何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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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误工费怎么算

根据相关规定,工伤误工费计算为:对于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法律分析:工伤期间误工费由所在单位负责职工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法律主观:工伤误工费赔偿标准:由单位按受伤前的月工资标准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最长期间不超过24个月。

第三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第三十三条解释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交通事故工伤误工费赔偿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

法律客观:工伤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员工工伤休***期间工资如何算!

【法律分析】:工伤休息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算,且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不变且照常发放,相关绩效奖金也照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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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

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第三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第三十三条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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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1:工伤工资照发,报销医药费,一般没有奖金和绩效奖励。2;接受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按月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发放。

调整和确定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214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204元,***伤残每月增加194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84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74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54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907元的,再增加30元。

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吉林省八级工伤赔偿项目: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用+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费+其他合理费用。

...及休养期工资待遇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事故的话就是工伤,但单位不会补发你工资了,因为交通事故已经赔付你误工费了。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工伤休息期间工资应该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按月支支付。1***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绝对不合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一条规定 因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原文怎么规定的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第三十七条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并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高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伤残津贴不再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伤伤残津贴的,工伤伤残津贴***取补差的办法发放。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4、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肢、矫形器、***眼、***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第一条 根据***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6、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肢、矫形器、***眼、***牙和配置轮椅等***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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