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dfnjsfkhak

安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_最新安徽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dfnjsfkhak 02-07 47
安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_最新安徽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摘要: 本文目录一览: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司法解释2、...

本文目录一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司法解释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得很清楚,必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视同工伤。如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外的,按该条规定应当不属于工伤。

2、所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作为视同工伤处理。

3、法律分析:故意制造的事故是不属于工伤范畴内的,不能称之为工伤。伤者应该由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意制造事故致使他人伤亡是属于犯罪行为。

安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_最新安徽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4、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突发疾病死亡分为两种:突发疾病死亡和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但是,“死亡”也有一个标准。死亡标准的不同,对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认定视同工伤至关重要。

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关键看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十五条之规定(且不存在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如果符合上述规定的,即使伤情极其轻微,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安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_最新安徽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于是蔡某家属自行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蔡某为视同工伤(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外出期间或在上下班途中等情况下,由于工作的原因受到的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对疾病的种类和程度作出特别规定。据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

安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_最新安徽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工伤保险条例15条规定

对于职工上下班途中自己摔伤的一般不算工伤,但是,上下班途中自己摔伤,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例如道路问题造成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职工上下班途中自己摔伤的,不能简单界定是否属工伤,而应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判断。

***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事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所以依法作出裁决,维持劳动部门的工伤性质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具体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是对工伤的认定。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 “ 在上下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外出期间或在上下班途中等情况下,由于工作的原因受到的伤害。

满足以下条件算工伤,如果是在单位里发生的,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3)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247号《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13年7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3、缴费工资、伤残津贴或者养老金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为基数计算。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019年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为了实施***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文章版权及转载声明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tffrcs.com/post/3170.html发布于 02-07

阅读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