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dfnjsfkhak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14,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dfnjsfkhak 06-21 22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14,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摘要: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14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14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上海十级工伤就业补助金...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14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上海工伤保险条例14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上海十级工伤就业补助金是多少?
  2. 买外地社保可以在上海申报工伤?
  3. 工伤保险报完剩余的谁负责?

上海十级工伤就业补助金是多少?

根据上海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海工伤人员因工致残鉴定为十级伤残的,可以获得以下金额赔偿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14,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备注】: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14,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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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方可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买外地社保可以在上海申报工伤?

不能。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14,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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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缴纳社保出现工伤,先由其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伤保险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的,到工伤保险参保地申请工伤认定和进行工伤报销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第一款、第四款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报完剩余的谁负责

工伤保险报销剩余的医疗费这个问题你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受工伤后,将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医疗费用通常先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支付,然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依照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等进行报销。这样在实际操作中就会面临一个问题:通常在治疗中会有一部分医药费用不在目录之内,工伤保险对这部分是不予报销的。这笔不能报销的医药费该由劳动者一方来承担。理由如下:(1)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的主要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它明确了用人单位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通过建立工伤保险基金来降低用人单位的运营风险,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一定的保障用用。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后,就由工伤保险基金来为用人单位分担一部分风险,其中治疗工伤所需的医药费用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的。 (2)关于工伤待遇(或称为工伤赔偿)适用的是“无过错补偿原则”。由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并不是过错,因此在适用这一原则时对赔偿责任方的义务有着严格的限制,即凡是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赔偿责任方就没有赔偿义务。《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需承担报销剩余的医药费用这一义务。劳动者如果主张由用人单位来承担是缺少相关法律依据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的一份判决就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的诉求。 (3)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由被治疗者承担符合医保社会保障制度商业保险制度的常规。由于我国的医疗体制并不健全,医生医院的道德水准不高,而同类的药品和诊疗服务价格却相差很大,因此,必须对病人治疗过程中的各项花费进行严格控制,这就是建立药品目录等的主要原因。而如果不对报销项目进行控制,那么大部分受伤者和家属都会要求用高价药、做高价诊疗,因为大家都相信价高的就是好的。而要求劳动者来承担后剩余的医疗费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范治疗过程,减少医疗浪费,使有限的保险基金能派上更多的用场。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14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14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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