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dfnjsfkhak

工伤保险条例十九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令第19条

dfnjsfkhak 06-15 26
工伤保险条例十九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令第19条摘要: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十九条规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十九条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十九条规定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十九条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法律依据?
  2. 工伤认定过程中什么情况下做关联疾病鉴定?

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劳动期间内,在劳动场所发生人身伤害,根据***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其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改善劳动环境,降低劳动风险

工伤保险条例十九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令第19条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人社局出具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是受理了当事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下部就是调查核实,对照法律规定,在60日内作出是否工伤的决定,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工伤保险条例十九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令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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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十九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令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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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社保局工伤认定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一、《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伤认定过程中什么情况下做关联疾病鉴定?

工伤认定不做关联疾病鉴定。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工伤认定中不对关联疾病进行鉴定,只是对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是否工伤作出决定。工伤职工因为工伤引发的疾病,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工伤认定之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十九条规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十九条规定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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