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dfnjsfkhak

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意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dfnjsfkhak 06-02 20
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意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摘要: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意见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意见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九条的内容...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意见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意见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九条的内容是什么?
  2. 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什么是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九条的内容是什么?

工伤保险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妁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意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什么是新发生费用

在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再补缴社保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十二、《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意见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意见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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