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dfnjsfkhak

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dfnjsfkhak 06-01 27
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摘要: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工伤保险建立前老工...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工伤保险建立前老工伤如何支付?
  2. 工伤申认定用人单位意见是什么意思?

工伤保险建立前老工伤如何支付

工伤认定结果下达之前,单位可以先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如果认定为工伤,在停工留薪期间,那么单位将员工工资补齐到正常水平即可。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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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一)伤残津贴护理费 因工致残(含职业病)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工伤人员,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伤残津贴、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护理费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伤残津贴:致残程度达到1至4级的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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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生活自理障碍等级的,依据《四川省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规定的标准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工伤医疗费:致残程度达到1至4级的老工伤人员,经确认因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承担50%;致残程度达到5至10级的老工伤人员,经确认因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承担50%,工伤门诊医疗费用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申认定用人单位意见是什么意思?

  工伤申认定用人单位意见就是对员工发生工伤的时间、地点以及是如何受的工伤等发表自己 的一些看法。‍  一、一般在员工发生工伤以后,员工在申请工伤认定时,社保部门都会对劳动者受工伤进行一定的调查,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积极配合社保部门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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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认定用人单位意见就是对员工发生工伤的时间、地点以及是如何受的工伤等发表自己 的一些看法。‍

  一、一般在员工发生工伤以后,员工在申请工伤认定时,社保部门都会对劳动者受工伤进行一定的调查,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积极配合社保部门的调查。

  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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