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dfnjsfkhak

第二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第二十一条

dfnjsfkhak 06-01 27
第二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第二十一条摘要: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第二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第二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材料已提交28天工伤认...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第二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第二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材料已提交28天工伤认定还未下来?
  2. 工地工伤上报为什么是28天?
  3. 我想在二次手术前但在工伤鉴定期限内做鉴定,可以吗?

材料已提交28天工伤认定还未下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确诊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之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第二十一条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这个要看伤情恢复及伤情伤害的具体情况以及办理手续的进度决定!

这样说吧,申报工伤一般60天内劳动局出认定与否的结果,伤残鉴定在伤情稳定(医疗期终结)后进行——这个就要看具体情况了,有些长达一年半载的都有,甚至更长。伤残鉴定资料上缴后60天内做出伤残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天,把上述工作都做完了,资料缴给社保局社保局在60天内将补偿的钱打入个人账号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第二十一条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二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第二十一条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2.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去你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如单位不给职工申请的,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自己到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4.因为各地区在具体操作上有所不同,所以建议你在申请前拨打12333咨询一下你们当地劳动部门。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2.因为各个地区在提交申请材料及程序上存在些许差异,建议申请前先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人社局!

工地工伤上报为什么是28天?

工伤事故上报时间:应在事故发生当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上报。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我想在二次手术前但在工伤鉴定期限内做鉴定,可以吗?

二次手术后没有规定多久做伤残鉴定,而是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评级情况及费用需根据手术及康复情况而定。相关法律法规如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扩展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可以随着病情的发展进行变化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第二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第二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文章版权及转载声明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tffrcs.com/post/25446.html发布于 06-01

阅读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