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6,
摘要: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6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6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补充工伤保险办法?保安...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6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6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补充工伤保险办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3条规定,职工和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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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是什么?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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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6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6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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