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dfnjsfkhak

工伤保险条例 积极作用,

dfnjsfkhak 05-28 25
工伤保险条例 积极作用,摘要: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 积极作用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 积极作用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工伤保险条例》14条...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 积极作用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 积极作用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工伤保险条例》14条第六款有什么新发展?
  2. 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14条第六款有什么新发展?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条例》第十四条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作了六种列举,同时加了一个兜底条款。

工伤保险条例 积极作用,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纵观历年来人民***审理的工伤认定案件,绝大多数需要适用第十四条规定的案件仅涉及前六项列举的情形,作为第七项的兜底条款几乎未被适用过,这大概与工伤认定本身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双重利益,人民***需谨慎处理、言之有据有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这就是范围。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 积极作用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 积极作用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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