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dfnjsfkhak

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六项,

dfnjsfkhak 05-28 28
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六项,摘要: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六项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六项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工伤保险条例》14条...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六项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六项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工伤保险条例》14条第六款有什么新发展?

《工伤保险条例》14条第六款有什么新发展?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条例》第十四条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作了六种列举,同时加了一个兜底条款。

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六项,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纵观历年来人民***审理的工伤认定案件,绝大多数需要适用第十四条规定的案件仅涉及前六项列举的情形,作为第七项的兜底条款几乎未被适用过,这大概与工伤认定本身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双重利益,人民***需谨慎处理、言之有据有关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六项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六项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六项,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文章版权及转载声明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tffrcs.com/post/24582.html发布于 05-28

阅读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