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dfnjsfkhak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修改,工伤保险条令第19条

dfnjsfkhak 05-17 27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修改,工伤保险条令第19条摘要: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修改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修改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2003年4月16...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修改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修改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2003年4月16日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内容?
  2. 公司恶意拖延工伤职工工伤待遇至其自杀,公司方的形为有无过错,在法律上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3. 原工伤7级病情加重调整为5级有什么待遇?

2003年4月16日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内容?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修改,工伤保险条令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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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修改,工伤保险条令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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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恶意拖延工伤职工工伤待遇至其***,公司方的形为有无过错,在法律上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1.***是无法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无需承担责任,但应按非因工死亡处理该职工死亡待遇。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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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醉酒或者***的;

(三)自残或者***的。

原工伤7级病情加重调整为5级有什么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规定,要求解除或终止与国企的劳动关系,得到六级工伤应该得到的14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18个月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0个月工资的伤残就业补助金。然后再走招聘之路进入事业单位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修改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修改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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