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dfnjsfkhak

工伤保险条例 复查鉴定,工伤鉴定申请复查流程

dfnjsfkhak 05-16 31
工伤保险条例 复查鉴定,工伤鉴定申请复查流程摘要: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 复查鉴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 复查鉴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伤情鉴定重新申请的时间...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 复查鉴定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 复查鉴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伤情鉴定重新申请的时间间隔?
  2. 工伤鉴定一年几次?都在几月份?
  3. 用人单位说工伤认定需要交复查结果,请问是不是真的需要交复查结果?

伤情鉴定重新申请时间间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如果一年后觉得伤病加重了,可以重新申请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所以说,伤残鉴定重新申请鉴定的期限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

工伤保险条例 复查鉴定,工伤鉴定申请复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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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一年几次?都在几月份?

  按实际情况,对于工伤鉴定并不会有时间期限和次数限制,只要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工伤鉴定。

  相关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说工伤认定需要交复查结果,请问是不是真的需要交复查结果?

不需要,只有诊断证明书即可。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 复查鉴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 复查鉴定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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