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注意事项,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注意事项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注意事项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工伤最怕三件事?
每年的6月19日是“安全生产月”。出现了工伤我们该怎么办呢?是“私了”还是走法律途径呢?我想最怕的三件事还是要搞清楚以下三点,对我们才更有帮助:
一是该起工伤事故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是否涉嫌危害生产安全行为?
三是是否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及能否及时申报工伤等等?总之出现了工伤是比较麻烦的,工友们要尽力保护好自已做合法权益,争取最大的赔偿?
现在城乡一体化进程越来越快,很多农民为了改善生计,增加收入,选择背井离乡到城里做工。在城市里挣钱不容易,大多数农民工因为缺少专业的知识技能,又没有相关工作经验,所以多半只能从事城市里建筑、煤矿以及劳动强度大,危险性高的职业。在劳动过程中,一些工人也许会因为机械事故受到伤害,甚至发生生命危险。这些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属于工伤,但现实中农民工受伤只能拿到一丁点医疗费,甚至是分文没有,主要原因还是因为农民朋友不懂法,面对工伤没有做好这三件事。
工伤认定程序具有非常严格的法定程序,需要遵守法定的期限、条件、申请人、认定机构等,做好下面三件事,才能有效地申请工伤认定。
一、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发生工伤后,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各人力***和社会保障分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各人力***和社会保障分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注意这个时限问题!
一,出了工伤,老板最怕什么?你这个问题问的,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你说怕什么?怕承担法律责任呗。
二,老板怕不怕?和是不是工伤那是两回事,你在上班上下班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想认定工伤你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你自己不能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包括主要责任,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有劳动关系。你如果承担主要责任,那你就不是工伤,老板怕不怕,没有关系,老板就是怕也不对你承担工伤上的法律责任。
第三,当然,劳动者非因公死亡的,可以享受一定的非因公死亡的待遇,但是这个待遇是,辅助性的与工商没有任何关系。
一忌“选择性参保”。要逐步做到应保尽保,对各用人单位不能挑肥拣瘦。特别是对当地一些工伤风险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不能排斥在工伤保险之外。
实践证明,工伤保险中的很多争议和矛盾只有参保了才能解决。没参保,矛盾直接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争议必然会很多。 参保了,矛盾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来分散和化解,风险自然小多了。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需要提供哪些参保材料呢?
我们都知道,单工伤险就是社保五险之一的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批准成立后,需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初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3、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资料准备齐全之后,需要到社保局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并且缴纳职工的工伤保险费。单位参保缴费之后如果有人员变动应在每月截止日期之前将变动人员名单送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位员工初次参保缴费的次月新发生的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注意在缴费之前发生的工伤和初次缴费的当月发生的工伤不在工伤保险待遇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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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注意事项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注意事项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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