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dfnjsfkhak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工伤保险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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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工伤保险第三十九条摘要: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工伤社保赔偿费用明...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工伤社保赔偿费用明细?
  2. 民法典关于农民工工伤赔偿的规定?

工伤社保赔偿费用明细?

买了社保工伤能赔多少钱

社保工伤保险赔偿的费用包含: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工伤保险第三十九条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一、医疗费: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工伤保险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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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农民工工伤赔偿的规定

关于农民工工伤伤赔偿标准,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民法典规定,建筑工地工人出现人身伤害的,可以获得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可以获得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如果是工伤的,适用工伤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工伤保险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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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减少的收每日的赔偿标准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确定赔偿额。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掊,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2)、(3)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加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抚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其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其死亡时止。

我国的法律规定,由于职工发生工伤导致受到人身损害的,应该按照人身损害的规定,赔偿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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