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dfnjsfkhak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解读,工伤保险第16条

dfnjsfkhak 05-03 38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解读,工伤保险第16条摘要: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解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解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2003年4月16...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十六条解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解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2003年4月16日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内容?
  2. 因工作压力过大而选择自杀,是否算是工伤?并加以解释说明?
  3. 公司恶意拖延工伤职工工伤待遇至其自杀,公司方的形为有无过错,在法律上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4. 用人单位以工伤造成损失为由对工伤职工进行罚款合理吗?

2003年4月16日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内容?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解读,工伤保险第16条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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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压力过大而选择***,是否算是工伤?并加以解释说明?

我是中国平安深圳公司的优秀业务员,对于社保是非常熟悉。

根据10月份新出的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有***的除外内容。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 (三)自残或者***;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第三款也将***作为除外责任。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的。综上所规,***是不能作为工伤的。希望珍爱生命,同时我的回复,可以帮到你。

公司恶意拖延工伤职工工伤待遇至其***,公司方的形为有无过错,在法律上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1.***是无法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无需承担责任,但应按非因工死亡处理该职工死亡待遇。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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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的;

(三)自残或者***的。

用人单位以工伤造成损失为由对工伤职工进行罚款合理吗?

当然不合理,首先公司罚款有没有依据?如果公司的人事制度不健全,根本无权罚款!其次,工伤是无过错责任,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受伤,公司应该进行工伤赔偿,这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最后,如果允许公司通过罚款的方式弥补公司的工伤赔偿,相当于变相架空了法律规定。您说,这种方式能合法吗?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解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解读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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