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dfnjsfkhak

工伤保险条例64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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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64条第二款,摘要: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64条第二款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64条第二款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64条第二款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64条第二款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是什么意思?
  2. 下岗职工工伤复发停职留薪怎么算?
  3. 计件工受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是什么意思?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关键名词的解释】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64条第二款,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下岗职工工伤复发停职留薪怎么算?

1、停工留薪期一般是指工伤住院期间加上出院后有医生病***的休养期间。

2、国家对1年之内的停工留薪期没有具体地规定,只有少数省份作了规定(请向当地社保部门咨询),如手指骨折3个月,股骨(大腿骨)骨折6个月等等。

工伤保险条例64条第二款,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但对超过1年或者超过当地规定的工伤医疗期仍需休养的,即使有医生的病***条,也要经过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确认才行。

无论伤情多重,国家规定了停工留薪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停工留薪期在职工工伤复发后可以重新计算。我国的停工留薪期规定在国务院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三条中;

工伤保险条例64条第二款,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规定了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存在着上限约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若是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可以适当延长,但累计不能超过24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64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计件工受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吗?

工伤医疗期间有单位按照原来工资标准而不是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工伤工资没有计时和计件之分,之前计件的按照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扩展资料:《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工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64条第二款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64条第二款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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