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青海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青海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青海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2023年青海省工伤津贴调整办法?
12月31日(含)前发生工伤,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办理退休手续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按月领取养老金和按月领取退休金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的调整。调整标准为: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每人每月增加220元。
青海工伤八级伤残标准?
青海省工伤八级伤残标准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来确定的。八级伤残是指器官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在青海省,工伤八级伤残的具体标准如下:
1. 单肢瘫肌力3级;
2.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3. 一侧前臂缺失;
4. 一手功能部分丧失;
5. 踝关节畸形伴轻度功能障碍;
6. 脊柱骨折后遗轻度侧弯或后凸畸形,不伴根性神经痛;
7. 下肢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
8.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40%,无关节活动受限;
55岁以上工伤补偿青海标准?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十六条职工受伤用人单位应将其及时送往工伤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到就近医疗机构抢救,脱离危险后应转到工伤医疗机构就医。在外地医院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伤害之日起15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医疗目录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超出工伤医疗目录的项目应征得工伤职工或家属的同意,费用由工伤职工承担。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按实际住院天数每天发给15元的伙食补助费。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往返交通费按硬卧以下标准凭票据报销(不包括出租车票);住院前住宿费按不超过三天,每天标准不高于150元报销,住院治疗期间按规定报销;转外就医按实际天数每天发给 30元的伙食补助费。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部分自理。
第二十七条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含革命伤残军人旧伤复发),经工伤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确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回原籍居住就医的,应在本人长期居住地选择一家工伤医疗机构作为医治工伤的医院,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同意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需要工伤康复的,由经办机构批准,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服务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青海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青海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tffrcs.com/post/13404.html发布于 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