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dfnjsfkhak

工伤保险第三十四条例解读,工伤保险第三十三条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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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第三十四条例解读,工伤保险第三十三条解释摘要: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第三十四条例解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第三十四条例解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第三十四条例解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第三十四条例解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什么是新发生的费用?
  2.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
  3. 1995社会保险条例全文?

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什么是新发生的费用

在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再补缴社保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十二、《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

当在工地上班发生工伤时,要获得工伤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包工头是个人,双方之间是形成的最大可能被认定为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工伤赔偿主张就难以实现,当找发包单位,发包单位将以种种理由譬如不是其单位员工等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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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对此种情形的工伤赔偿,发包单位应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在工伤发生时应立即报警,送医救治。

1995社会保险条例全文?

 1995 年社会保险条例全文较为冗长,分为总则、保险对象、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罚则和附则共 9 章。以下是 1995 年社会保险条例的部分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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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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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平负担,统一管理

(二)雇主和职工共同参加,互助共济

(三)保障基本生活,逐步完善;

(四)政企分开,社会化服务

(五)法制化管理,监督有力。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第三十四条例解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第三十四条例解读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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